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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2010-11-23 18:51    【  【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质安〔2010〕567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事故信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原则上要在1小时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事故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发生24小时以内必须按事故快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写表单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事故等级,按规定做好上报工作,并派员赴现场实地调查。

  3、事故结案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5天内将结案报告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季度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上,总结交流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送和处理工作经验,查找事故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并每半年对建筑生产安全信息报告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报送工作,并请于11月26日前将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狄厚宏 025-51868658(兼传真) 、13951601328,邮箱jssdhh@126.com.

  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1511房间,邮编:210036.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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