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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紧急通知

2010-11-18 13:13  北京市人民政府  【  【打印】【我要纠错】

  京建发〔2010〕65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11月15日,上海高层住宅发生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至2010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09]24号)以及构筑社会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基础上,针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消防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防范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级消防责任制,切实将物业管理区域消防措施落到实处。

  各物业服务企业一是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政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各种紧急突发事故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种紧急突发事故的处置进行培训和演练;三是要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对事故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消除;四是相关岗位的值班、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高层建筑及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点来抓。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落实以下基本工作要求:建立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并有记录;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可随时启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设有消防箱,备存紧急消防物资;按规定设消防控制室,24小时专人值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发生火情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要加强日常维护,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维修与更新,同时要加强对日常修缮作业和室内外装饰装修作业的管理。明火作业要有报批手续,明火作业前要清除易燃可燃物,并采取隔离等措施,明火作业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产生暗火。

  三、加强检查,严格执法

  即日起在全市各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火灾火险隐患的全面排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关报告。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在区县政府及各级防火委的领导下,采取检查或与消防、安监等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对辖区内重点地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排查、消除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

  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将会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此次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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