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2 15:36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调整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37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0年7月1日后(含2010年7月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在申请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提交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二、区(县)房管部门应做好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的“一门式”受理、审核等工作,严格按照新标准核发预售许可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