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2 09: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市函[2010]2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25号),今年继续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2010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4月20日前报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填报2010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与网上报送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报书面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联系人:秦海春、袁媛
联系电话:010-58934536
传 真:010-58934446
附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略)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略)
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25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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