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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节能的法律基础

2010-11-26 15:42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建筑能耗是造成能源紧张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比例高达30%,并呈上升趋势。全国已建成的城乡建筑420亿㎡,节能型的不足2%,这种状况若不改变,势必进一步加剧我国能源紧缺的矛盾。国务院近期下发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要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要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要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近期在武汉市和省建设厅调研建筑节能工作时明确指出:要把推动建筑节能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突破口,下大决心,全力以赴抓紧抓好,力争一两年内取得进展。武汉市人民政府也于召开了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动员大会。这标志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武汉市建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新建居住建筑从2005年1月1日起、新建公共建筑从2005年7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许开工;竣工工程未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不予备案,不得交付使用。这些硬措施,将会大大推进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为了让建设、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了解建筑节能工作的法律法规,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管理,现就开展建筑节能工作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一概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是国家实施节约能源战略的一部重要法律,对涉及能源生产和消费的各行各业均具有约束力,是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法律依据。

  《节能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消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建筑能耗属于能源消费环节,在社会消费总能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已成为能源消费的大户,必须按照《节能法》的要求,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目前建设部已颁布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制定了相关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产品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J408-2005)、《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等,市场上拥有了一批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所以,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上是可行的。采取建筑节能措施,会使工程造价有所增加,但其增幅一般在5~7%左右(目前武汉市多层及小高层的土建造价为800元/㎡左右,高层住宅的土建造价为1100元/㎡左右),所以,实施建筑节能,经济上是可以承受的,影响不是很大。

  《节能法》第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建设部规定,凡达不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准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节能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根据此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民用建筑在设计时要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在施工时要选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产品和设备及相关技术,如外墙保温系统、屋面及楼地面保温技术、中空玻璃门窗、太阳能技术、水源热泵和地源热泵技术等,从而提高房屋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这里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规范中均明确规定了若干强制性条文,按《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受到处罚。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图施工、监理,必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受到处罚。

  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是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行政规章

  建设部第81号令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分别设定了处罚额度。建筑节能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一部分,各行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将建筑节能纳入审查范围,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施工图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综上所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有的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够对建筑节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约束,使得建筑节能工作推进难度较大。因此,应该有一部专门的建筑节能法规,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依法推进。在建筑节能专门法规出台前,我们应该认真执行好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法把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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