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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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深圳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

2010-10-25 08:44 来源:深圳市考试院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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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通知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定于近期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

  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期间周六、日休息)。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二、发放地点:

  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

  三、发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的规定,深圳市考试院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见附件1),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及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符合报考条件中第2条第(6)款和符合免考一科的考生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聘书的原件;大专以上学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中专学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持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学籍档案复印件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办理资格条件审核手续。审核通过者领取证书和合格人员登记表(合格人员登记表须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获得资格的档案依据,切勿遗失)。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代领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手写委托书一份。

  深圳市考试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考对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以按规定条件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条件

  1、报考初级,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

  2、报考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考一科,其中: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初级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具备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中级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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