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0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一级注册 建筑师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建筑设计 | 160 | 96 | |
建筑结构 | 140 | 84 |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20 | 72 |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20 | 72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二级注册 建筑师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100 | 60 |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100 | 60 |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100 | 60 |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考生,请于2010年10月21日至22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到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3、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0年10月10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