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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探讨

2010-10-13 11:54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1 引言

  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建筑业的稳定发展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从整体上看,由于建筑市场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又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造成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信用缺失现象还十分普遍。建筑市场的信用缺失和失信行为,不仅对我国国民经济和投资建设效益造成了重大影响,而且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与风险,更使全社会资源利用率低下,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瓶颈”。 因此,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刻不容缓。

  2 建筑市场信用现状

  2.1从项目发包情况来看,体现在有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在建设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利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现状,对施工单位压级压价,提出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有资料表明,由于建设单位失信行为,每年造成的直接损失约800亿元,累计拖欠的工程资金总额已达6000亿元。

  2.2从工程承包情况来看,体现在有些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如出借企业资质以达到非法获利等,等到中标后,又采取层层转包的方式来赚取“管理费”,最后工程实际承包者,因工程项目无利润可言,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工程质量低下,安全事故频发。

  2.3从政府部门监管的情况来看,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人,行驶建筑市场监管职能,但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使得政府部门同时承担招商引资的任务,这就迫使政府部门不得不产生希望工程项目赶快上马的心理,从而导致带头违规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失信行为的出现。

  3 中美两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比较

  3.1信用法规方面不健全,奖罚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到目前为至,能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做出明确规定的,仅仅只有建设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5年出台的《建设部关于加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行业文件规定,国家还尚无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这直接就导致对失信、弄虚作假企业的打击力度不大,在一定程度上还放纵了违约失信行为。而对于守信企业,如何给与奖励,各地方做的也还不够,还没有真正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相比之下,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法律范畴。美国正在实施的与信用相关的立法就多达数十项,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体系,构成了一个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了信用交易的发展,推动了国民经济增长。

  3.2中介机构组织力量薄弱

  虽然,我国中介机构从改革开放以后,数量扩张较快,但是规模小,实力弱,竞争无序,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缺乏基础的支持。这一切都有待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整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管理和发展思路,为其发展创造更大、更规范的空间。

  而在美国,中介组织就在规范市场秩序、信用评价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有些行业协会就建立起了信誉度很高的承包商企业名录,并对这些承包商进行分级分专业管理和考核,政府选择承包商时,有时就可以直接参考行业协会的承包商名录。

  3.3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通用的、完整的、有针对性的、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没有为个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有些地方,虽然引用国外方法,对信用缺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由于进行的评级评价不具有普遍适应性,加之公示的内容难以理解和应用,使得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难以给社会提供有案可查的信息和数据。

  而美国信用服务行业经过100多年的市场竞争,现已形成了少数几个市场化运作主体。如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和邓白氏等美国信用中介巨头,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每天都能发出上百万份信用报告,客户也扩张到整个世界。并且,这些企业还具有很强的信用产品的创新能力。

  3.4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一些旧的体制依然存在或产生负面影响。而新的社会规范还没有及时形成,社会的信用意识、信用道德观念淡薄。在这个社会大背景下,个人、企业信用危机严重,特别是在建筑市场不是特别规范的情况下,企业诚实守信,可能因为太实在而没有利润可图,也可能因为不适合大的环境而被淘汰出局。如此是非颠倒的信用环境只能造就如偷工减料、拖欠工程款等等失信现象。

  而美国建筑市场的主体,比如承包商等非常重视自己的信誉,把信誉看作公司资产最重要的一部分。

  4 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想

  目前,我国尚处于信用体制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因此,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4.1尽快完善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性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研究,尽早出台。

  4.2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能够确保诚信信息搜集整理及时准确和实现共享。要逐步将区域间的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构建全国性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

  4.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筑市场行业协会很多,各协会要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并以自身会员单位为基础,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指导有关信用评价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

  4.4建立信用奖惩制度。信用奖惩机制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要建立信用体系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纵向联系,还要实现信用体系与相关管理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管理部门等的横向联系,以此来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于失信者进行经济和名誉处罚;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建筑市场形成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5 结束语

  随着建筑市场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将从根本上解除建筑市场的信任不足的问题,实现信任平衡,最终刺激建筑市场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关于加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

  [2] 王之文.研究探索.谈建筑领域的信用体系.2006-04。

  [3] 张建平,王孟均,黄飞.建筑市场信用机理的经济学分析与制度分析.建筑.2004-03。

  [4] 李建峰,杨海鸥.建筑经济.基于博弈理论对建筑市场信用机理分析及体系的构建.2006-12。

  [5] 王孟钧,何继善,张勇军.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的研究.2003-08。

延伸阅读:建设 市场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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