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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1 11:52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承包人: 监理单位:
合同号: 工程编号:
浙 江 省 交 通 厅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监 制 | 工程名称 | 施工日期 | ||||||||||||
桩号、部位 | 检查日期 | |||||||||||||
实 测 项 目 | 项 次 | 要 求 内 容 | 承包人自检 | 监理检查 | ||||||||||
5.2.1.1 | 基层经检测,必须符合检验评定标准各项指示的要求,并应进行基层弯沉测定,验算的基层整体模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 |||||||||||||
5.2.1.2 | 采用的水泥,其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 |||||||||||||
5.2.1.3 | 粗细骨料、水及接缝料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 |||||||||||||
5.2.1.4 | 施工配合比应根据现场测定水泥的实际标号进行计算,并经过试验室试验,选择采用最佳配合比。 | |||||||||||||
5.2.1.5 | 接缝的位置、规格、尺寸及传力杆、拉力杆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 |||||||||||||
5.2.1.6 | 路面横向采取的拉毛或机具压槽等抗滑措施,基构造深度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 |||||||||||||
5.2.1.7 | 面层与其他构造物相接应平顺,检查井盖顶面高程应高于周边路面1-3mm。雨水口标高按设计比路面低 5-8mm,路面边缘不积水。 | |||||||||||||
5.2.1.8 | 混凝土铺筑后按施工规范要求养生。 | |||||||||||||
外 观 鉴 定 | 项 次 | 外观鉴定内容 | 自检描述和扣分 | 监理描述和扣分 | ||||||||||
5.2.3.1 | 混凝土板的断裂块数,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超过评定路段混凝土板总块数的2‰,其他公路不得超过4‰,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1‰减2分。对于断裂板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 |||||||||||||
5.2.3.2 | 混凝土板表面的脱皮、印痕、裂纹、石子外露和缺边掉角等病害现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有上述缺陷折面积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2‰,其他公路不得超过3‰,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1‰减2分。对于连续配筋的混凝土路面和钢筋混凝土路面,因干湿、温缩产生的裂缝,可不减分。 | |||||||||||||
5.2.3.3 | 路面侧石直顺、曲线圆滑,越位2cm以上者,每处减1-2分。 | |||||||||||||
5.2.3.4 | 接缝填筑饱满密实,不符合要求时,累计长度每100m减2分。 | |||||||||||||
5.2.3.5 | 胀缝有明显缺陷时,每条减1-2分。 | |||||||||||||
结论 | 自 检 | |||||||||||||
监 理 | ||||||||||||||
现场监理 日 期 | 施工负责人 日 期 | 质检员 日 期 | 施工员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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