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龚安等2位同志符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详见附件1);陈强等3位同志符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条件(详见附件2),以上5位同志准予注册,现予公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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