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1 10:15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
吉建质[2010]19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随着预拌混凝土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广泛应用,对提高和稳定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企业无资质生产、未成立内部试验室、挂靠生产、管理粗放等问题,这些都阻碍了全省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给建设工程质量带来诸多隐患。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必须建立正规内部试验室,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资质证书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逐步配齐相关人员、设备,为下步开展网上即时监管打好基础。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企业质量内控。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将质量保证措施真正落实到人。充分发挥内部试验室的质量控制作用,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搞好企业质量内控。逐步实现力学性能试验数据通过自动采集,实现与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即时传输。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或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资质证书转让、租借他人使用。严禁转包挂靠或以分站的名义生产、销售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需要进行项目扩建、设立分站、搬迁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批准与备案手续。
二、加大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要查验企业相关资质手续,发现预拌混凝土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各地质量监督机构要完善对商品混凝土使用、监理、质量检测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对查实的可能影响混凝土质量的行为要及时责令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商品混凝土市场的综合检查活动,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技术人员、设备水平、市场信用和混凝土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无企业内部试验室资质的;
2、无资质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混凝土的;
3、在建工程使用无资质企业供应的混凝土的;
4、已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倒卖、出租、出借、允许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无资质企业挂靠或以分站名义生产、销售混凝土的。
(二)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检查及处理结果报送至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期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体系,建立企业数据库,实行网上监管,将产品质量和守信行为纳入企业的信用档案,作为企业年检和评优工作的重要依据,定期在有关网络和媒体上公布。对存在严重质量和诚信问题的企业依法降低或撤销资质。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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