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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0-09-21 10:2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加强《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建招〔2010〕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备案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现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要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责任要求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应在省内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zb.jljsw.gov.cn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jlinbidding.changchun.gov.cn)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基本内容和要求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程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招标控制价,随招标文件同时发放。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含电子文档;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三)招标文件“标段、工期”要求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依规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在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注册建造师”要求

  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去合理要求资质级别。对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应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规设置附加条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禁止在招标文件中人为的抬高、降低资质和注册建造师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五)招标文件“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要求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需在招标文件中写清提交履约担保的形式及具体比例,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相同形式及比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招标文件“合同部分”要求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工程款的合理支付方式,不允许在招标文件中出现垫资或在甲方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保证连续施工等相类似条款。在工程竣工后除了缴纳质量保金外,应依照合同约定按时结清中标单位的全部工程款。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须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须明确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及相关赔偿标准。

  (七)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要求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不得少于六十天,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延长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八)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要求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在经过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同意下可以由招标人适当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九)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求

  对“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所附表格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要求

  对“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一)招标文件“澄清、开标时间”要求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十二)编制招标文件的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上述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应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录到相关信用体系评价中,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主管单位和拨款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暂停一定期限内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要点

  (一)招标文件的出售和截止时间、招标公告媒体是否合法。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

  (三)招标文件是否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注册建造师”要求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五)招标文件的“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是否符合要求。

  (六)招标文件的“合同部分”是否有歧视性和垫资条款。

  (七)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是否合理可行。

  (八)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是否合理。

  (九)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完整。

  (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十一)招标文件“澄清、开标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限。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职责

  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对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应按照上述应注意的相关要点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招投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通知下发后具体要求将作为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主要标准内容,招标结束的工程将请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并记录到信用评价体系中。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及分类标准(略)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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