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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有关问题研究(4)

2010-09-19 15:58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三)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承发包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司法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就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作了规定,具体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一)合同解除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协商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延伸阅读:建设工程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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