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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载应从源头抓起(2)

2010-09-21 16:45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3.山西省治超工作经验分析

  3.1 坚持政府治超,形成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治超格局

  山西省委、省政府把治超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由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确立了市、县政府是治超的责任主体,市长、县长为治超的第一责任人,独创了“一横两纵”的治超体制。建立了“管理无缝隙”、“责任网格化”的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主抓、条块结合、区域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3.2坚持依法治超,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山西省从完善法制人手,省政府出台了2个政府规章、6个政府文件,省人大已将《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条例》列人立法进程,各相关部门还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细则办法。完善的法规体系,解决了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宽泛的不足,赋予了执法部门暂扣生产工具、查封生产场所的强制手段,化解了源头治理无依据、行政处罚无手段、责任追究难落实的矛盾。

  3.3坚持源头治理,实现标本兼治

  山西省在治超过程中,注重“堵”、“疏”结合。在全面加强路面执法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源头治理上,调动和发挥公安、工商、运管等部门的力量,把好车辆标准、源头装载、货物运输“三个关口”,对公示的1.1万户货源企业实行派驻和全天候巡查,基本上把违法超限超载问题遏制在源头,解决在苗头。

  3.4坚持责任倒查和重奖重罚,严明工作纪律

  不到两年时间,有400多名干部因治超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10家企业受到处罚。还有一名在职县长被免职。这个力度是前所未有的。与此同时,对治超成绩突出的市县,给予奖励;对治超反弹的市县,实行交通项目限批。

  4.治理超载的几点建议

  4.1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公路保护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有望2009年能够出台。各地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努力争取地方立法资源,推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出台,使治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2有关部门应尽快颁布强制性标准

  从汽车的生产、改装、牌照发放年审、使用等4个环节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各汽车生产、改装厂家要严禁生产“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新出的违规车辆一律不发牌照,对已使用车辆,不予通过年审,并要求限期淘汰。

  4.3加强货物源头装载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制定出结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公安、安监、工商等成员单位的支持,加强信息互通,建立源头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对于进驻检测点的运管人员,要在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进驻准备工作,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同时,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对确认的违法超限运输企业和车辆,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审批发放等多个环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4.4加强路面执法力度

  保持依法严管态势,坚持交通、公安联合开展路面执法不松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治超检测站点,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路面执法监管力度不降低。在治理对象上,要以车货总重超过55t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严禁此类违法车辆上路过桥。

  4.5加强收费监管。解决居高不下的各种收费

  超限超载的症结在于收费过高,根治超载顽症必须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确保物畅其流,同时,针对货主和运输户信息不通畅,运力过分饱和导致中介机构抬高中介费,侵害运输户利益的状况,要加强对公路货运中介机构的收费监管。

  “治超”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治超的目的不是罚款,而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赢得最大的管理效应和经济效益。源头化的监管和治理有利于把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消灭在货运配置环节,使车辆在驶出源头就不超载,收到了源头治本之效。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深层次原因尚未消除,长效机制远没有健全完善,仍需各部门继续努力。

延伸阅读:超载 车辆 车辆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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