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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是关注民生 还是另有“图谋”

2010-09-23 16:31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群众利益无小事,政府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皆是由一个个老百姓的个体利益组成。”房地产商如果要想关注民生就要以民生为本,要执行国家相关拆迁政策,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百姓心中,让动迁户享受到党的关爱、体会到政府的温暖,这样才能减少强拆事件的发生。

  最近一两年,国内有些开发商不执行国家拆迁政策、不按协议给动迁户赔偿事例屡见不鲜,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成都某被拆迁户唐福珍为了抗议强拆自焚身亡;江苏常州市一名76岁的妇女为了阻止强拆上吊自杀身亡,留下遗书表示为非法拆迁而死,嘱子女不要难过,照顾父亲,数以千计居民聚集悼念并呼吁停止拆迁,等等。面对开发商的强拆,各个地方政府相应地出台了杜绝和禁止开发商强拆的恶性事例再发生的相关制度,可在一些地区还是有强拆出现,究其原因是治标没有治本。拆迁过程中遇到的抗拆对象被定性为“钉子户”,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思想宣传不到位,沟通不到位,工作没有做好,致使开发商和动迁户之间的矛盾激化,越来越大,最后导致强拆的出现,这时才引起政府的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少数所谓‘钉子户’的强硬维权,唤起了社会对被拆迁群体利益的广泛关注和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应有敬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体利益的牺牲就是政府利益的受损,群众利益的消亡就是国家利益的毁减。”相关政府动迁办要保证房地产商在拆迁工作中有据可依,坚决保证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其实,强拆导致的恶性事件经常发生的主要问题还是在开发商身上,要想制止强拆必须从开发商身上入手,大力向百姓宣传旧城改造给百姓带来的利益链,使开发商、动迁户和谐发展。无论是房地产商还是动迁办,要做好拆迁工作,一要做好动迁户思想工作,最好协商自拆;二要依法、按程序拆除,保证动迁户安全。政府动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工作中要从保护群众利益、整治项目保留、征用抵扣、征地工作是否会受到干扰等4个方面进行分析,动迁干部要统一思想,认识到位,坚决依法依规及依照上级指示来整治强拆,坚决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

延伸阅读:群众利益 拆迁 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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