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与移交
(1)档案的验收
工程档案的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先提供一套工程竣工档案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
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属于向地方城建档案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还应会同地方城建档案部门共同验收。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建设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会,应由地方城建档案部门参加验收。
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地方城建档案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要严格进行检查、验收。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
地方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并对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2)档案的移交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将汇总的全部工程档案移交地方城建档案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报送日期,必须在规定报送时间内向地方城建档案部门申请延期报送并申明延期报送原因,经同意后办理延期报送手续。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规定(了解)
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于1997年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文)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做出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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