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4 16:4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四章 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所需机电产品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四) 合同条款;
(五) 合同格式;
(六) 附件:
1、投标书格式;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产品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9、资格证明格式;
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12、信用证样本;
13、其他所需资料。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
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评审专家组应有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招标机构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时,只注明招标编号,不得注明招标人和项目名称。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将审核意见填入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以及招标机构的意见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的意见应当包括是否采纳专家意见的详细理由。
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备案资料三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十五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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