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4: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政策法规介绍
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主要有: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2)、项目投融资管理
1)、项目审批与核准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内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报国务院备案时应附上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银行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该项目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2)、项目备案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核准制。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制办法中对备案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3)、融资方式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
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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