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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2010-08-30 14:33    【  【打印】【我要纠错】

    1.《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

    2.《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含义。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廉政建设

    3.《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从地域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主体范围——从主体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资金范围——从资金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财政性资金。

    (4)、调整对象范围——调整对象范围,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5)、例外情形——三种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情形: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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