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7 11: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1)、代理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5)、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等违法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
招标行为无效
赔偿损失
(2)代理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8)、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等。
代理机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取消其代理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等。
(3)、代理机构的刑事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
1)、串通投标罪;
2)、受贿罪;
3)、侵犯商业秘密罪;
4)、伪造、
5)、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
6)、滥用职权罪;
7)、签订、
8)、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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