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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

2010-08-25 14:22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

    (1)招标投标争议民事诉讼的含义

    诉讼——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也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的所有民事争议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解决。

    (2)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在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回避制度——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4)两审终审制度——招标投标争议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是终审裁判,当事人有权上诉。

    (3)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既涉及级别管辖,也涉及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的权限分工。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的权限分工。

    (4)诉讼中的证据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证据的种类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2)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证据的出示和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4)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5)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程序,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内容为: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4)判决和裁定

    (6)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普通程序主要内容为:

    1)提起上诉

    2)开庭审理

    3)判决和裁定

    (7)审判监督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8)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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