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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标投标的行政法律责任

2010-08-25 14:25    【  【打印】【我要纠错】

    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如果行政主体不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如果行政相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其同样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但它仍具有强烈的约束力,如被处分人不予履行,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因行政处分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监察法》第2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形式。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行政处罚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行政责任中适用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范围不同和招标投标项目的不同,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规定较多。

    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

    1、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监督部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要求且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行为予以纠正。

    2、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所作出的一种经济处罚。

    3、处分

    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4、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建设单位视其违法行为可以不予颁布项目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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