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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中标通知书

2010-08-25 14:00    【  【打印】【我要纠错】

    (1)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拘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因此,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但是将中标的结果告知投标人,还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拒绝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也必然给中标人造成损失。因此,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只能按照中标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要求招标人赔偿。

    3)招标人的告知义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但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还应当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的这一告知义务是《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人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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