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8 14: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1)当事人监督——即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
(2)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3)司法监督——即指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4)社会监督——即指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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