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7 10:5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投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立法目的包括三方面含义: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制度不统一、程序不规范;虚假招标、钱权交易、政企不分、职责不清、地方保护等。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在充分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的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并且对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还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为全方位地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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