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6 09:1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主要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法规,用以规范合同签订等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法》——按照《合同法》有关要约与承诺的理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要通过签订合同实现交易,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具体规定。
2)《民法通则》——由于招标采购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经济活动,须遵守《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担保法》——为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可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当同时依法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货物款支付担保。这些活动都必须遵守《担保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实现担保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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