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6 09: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4)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我国从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出发,改革了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继续实行审批制,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是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则实行备案制。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则实行核准制,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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