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6 09: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5)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
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组建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二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三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第一类项目,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注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
第二类和第三类项目,除了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也可以执行其规定。
另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的规则和国际惯例虽然不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而且大部分都是重大建设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接受贷款方提出的附加条件,遵守国际通用的招标采购规则和国际惯例。
因此,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还应当了解国际金融组织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则。如联合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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