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0 13: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案例4.55]民营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关于自愿招标项目的法律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大部分条款是针对强制招标项目,所谓强制性条款:法条用语:“不得”,“必须”,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但法律也照顾了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做了区别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1、第四条:关于不得规避招标的规定;
2、第六条: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的规定;
3、第十二条:关于自行招标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
4、第十六条: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5、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不少于20天的规定;
6、第三十七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比例的规定;
7、第四十二条:关于评标后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
8、第四十七条:关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规定;
9、第五十二条:招标人泄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第五十四条、关于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1、第五十五条:关于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2、第五十七条:关于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但是自愿招标项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等民事活动原则和《招标投标法》的其他强制性规定,违背这些原则和规定便会产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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