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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法规辅导: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2010-07-30 09:48    【  【打印】【我要纠错】

    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就规范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专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货物类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于2005年制定,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货物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总承包招标中的货物招标、货物招标的条件、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人资格限制以及两阶段招标等内容。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评审专家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和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公示及质疑处理程序、中标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对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程序、评标程序、评审专家管理、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质疑处理,以及招标机构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对综合评价法作出了专门规定。以上两项规范性文件,是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于2004年制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方式、供应商限制、回避制度和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民族工业和中小企业等基本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电子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评标委员会义务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细化了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评标方法的具体内容与做法。

    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卫生部联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五部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规定了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原则、主要采购方式、集中招标采购的程序、标条件、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确定与调整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随后,卫生部联合六部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原则、范围、采购方式、程序,以及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5)其他。除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外,还有一些专业部门制定的专项货物招标采购的规定与管理办法,如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9号),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3号),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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