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3 11:3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
(1)收费方式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范例如下: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按上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另外,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收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收取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其500万美元以内部分收取1%手续费,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贷款项下土建合同或其他合同中的土建部分,均按0.3%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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