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4 11: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应偏重扶持中小企业,采购信息及结果要在媒体上公布。
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
《条例》表示,政府采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对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货”的法律规定,《条例》还特别要求政府采购应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保护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采购信息将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此外,《条例》还要求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各种政府采购均可以采用包括网上竞价在内的各种电子化手段实施。
利害关系当事人应回避
《条例》还规定了5类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如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等。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此外,供应商发现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及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
律师观点:立法冲突也应解决
政府采购法专家谷辽海律师认为,《条例》从政府监管到供应商监督做出了一系列反腐措施,但还需要解决部门法之间的复杂冲突。
“以铁路建设为例,需要规划、建设、钢材、建材和货物运输各种投资,符合政府采购法监管范围,但是我国铁路建设主要依据铁路法,由铁道部牵头,财政部门恐怕难以干涉。”谷律师说,我国部分立法带有明显部门性质,例如公路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但政府采购涉及方方面面,绝对不是财政部一个部门能管理的。当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和法律冲突时,效力也将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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