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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2009-08-05 15:09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委托采购代理并实施采购,包括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等;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向有关投标人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30日之内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履约验收,在供应商履约后,采购人应在采购中心的配合下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组织验收;

  (六)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集中采购开始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需求和采购完成时间的确定;

  (二)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准的确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四)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30万元及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与意向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也可由采购中心组织集中竞价。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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