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5 15: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六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由部统一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委托采购代理并实施采购,包括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等;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向有关投标人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履约验收,在供应商履约后,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组织验收;
(六)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经部授权后,各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特殊采购项目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但要执行财政部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经部授权后,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或者其他经财政部认可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具体内容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部内及部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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