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5 15:1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八章 审批与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部批复后方可实施。追加或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需报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由部报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 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项目及变更事项详细报部,由部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上报材料包括变更事项、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部备案,备案事项不需要部回复意见。
(一) 预算追加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变更;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在产品和服务相同的条件下,各单位发现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时,若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他供货商处进行采购,但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型号及配置、报价单等)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部(同时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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