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5 15: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随国家有关规定的调整而变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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