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5 15: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部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 政府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 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五)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六)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 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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