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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

2009-08-13 15:16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什么是询价

  询价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所谓询价,是指采购人向通过随机确定的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或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是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是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是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是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二、询价通知书的作用和传递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所以,询价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它仅限定于在政府采购货物的采购使用上,而且是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的货物类,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不能适用。由于有这样一个限定和前提,询价通知书则是一步并作两步走,它代替了招标采购中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它既有招标公告的告知功能,又有招标文件的要约功能,供应商一旦响应,其询价通知书就成了契约,在一定程度上其要约功能大于告知功能。所以,我将“询价通知书”列为合约类。

  由于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有了一定的限定,所以,询价通知书的发放对象是有法律规定的,它必须向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或确定的不少于三家为对象发放。为什么要做这样的限定呢,也是在于采购人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供应商较多,价格也是“做穿了的”。但也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能接到询价通知书,接受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其资格条件必须符合要求,这个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特殊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是采购人规定的“特定要求”。

  三、询价应注意的事项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只对询价方式运用的前提、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其询价通知书的发送时间、供应商的响应时间、评审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也只要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但如何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我认为,无论是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还是供应商响应的时间,都应统一,便于供应商响应。一是供应商确定的方式有两种,在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和按排序的先后轮流抽取。二是从发送询价通知书到评审,最长不越过五个工作日,但应保证供应商做标标书的时间,其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询价通知书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此询价通知书的“通知书”与前面我们提到的“通知”有本质的区别,前面所讲“通知”是知照性公文,它是将某种规定、情况、事项等告诉对方(单位或个人)或普遍告诉有关单位与个人的文件。而我现在讲的询价通知书,也称之为“通知书”,但有前面的定语限定,则赋予了新的和不同的含义,就变成了一种要约,此“通知”虽然也有告知的意思,但你可响应,也可不响应。在有些国家,将询价采购用的“询价通知书”设定为询价函、询价单等。

  鉴于此,询价通知书的结构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告知供应商采购人开展的采购活动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为标的的简介和合约的基本条款;第三部分为回执。

  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有编号(编号按前面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标书收受时间、开标时间与地点、货款支付时间与方式、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有标的物简介、报价单、服务承诺等。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为回执。设计回执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确定供应商收到询价通知书没有,防止供应商投诉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询价通知书;二是在管理部门考核采购代理机构时看代理机构是否依法操作,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发询价通知书,有了凭证。因为在询价过程中,向没有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询价通知书和发询价通知书后而没有三家供应商响应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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