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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串标”如何处置

2009-08-13 16:58    【  【打印】【我要纠错】

  3月9日,受采购人委托,某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就空调设备进行公开招标。4月2日上午,开评标活动如期进行。为了获得供应商的信任、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公司特意邀请财政部门及监察局的工作人员对开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但由于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去了别的代理机构组织的开评标活动现场,该招标公司组织的此次开标便只有监察局的工作人员出席。

  此次招标,共有5家单位投递了投标文件,但最后只有3家供应商代表出现在评标现场。评审活动由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5位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5家供应商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一位专家突然打破了评标现场的宁静:“打断一下大家,我觉得这次投标,供应商之间有串标的嫌疑,5家供应商中,有四家投标单位报价基本一致,而D公司和F公司的投标报价居然是一样的。更明显的是,这两家还共用同一个人做安全员、档案员……”这名专家提醒后,其他几位评委又看了看这几份投标文件,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报价接近有可能是一种巧合,而两家共用同一个人做安全员、档案员也不能据此就认定这两家公司串标了。

  监察局工作人员听了第一位评委的发言后,便认为投标人之间有串标的嫌疑。待另外四位评委发言完毕,监察局工作人员终于忍不住了:“如果真如第一位评标专家所说的那样,那投标人之间就一定存在串标嫌疑,我们应该找供应商进行单个谈话,以了解真实情况。”但评标委员会中有四位评委坚持把评审活动进行到底,其中一位评委还理直气壮地说:“评标会上应该是评委说了算吧。”而在一旁的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始终一言未发。最终,评审活动如四位评委所愿,继续进行……

  监察人员只有建议废标权

  针对以上的评审活动,业界专家普遍认为,在评标过程中,监察人员确实没有权利废标,评标现场废标与否,权利全在评标委员会,因为评标委员会是评标的临时权力组织。但监督人员是有建议的权利的,可以指出专家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专家错了还一意孤行,监察人员可以向监管部门反映,项目审批部门经核实后可否定招标结果或要求重新招标。另外,监察人员也可以对此次招标立案调查,只要监管部门肯查,评委和投标单位是“跑”不了的,证据确凿啊。而且,通过这一招或许会对评委产生一些压力,如果评委有“问题”,为了掩盖自身的问题,他们会更积极地提出废标来了结此事。而在评标现场他们只有监督权,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但不能直接废标。

  项目负责人应为招标监督员

  在这次有争议的评审活动中,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现场保持了高度的沉默,监管部门认为这是很不合适的。安徽省某招标公司老总提醒政府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开评标现场,代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作为具体活动的组织者应担起招标监督员的责任,一旦发现评标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应。而不是表面上坚守阵地,事实上却在做着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事情,“有状况就应及时禀报,此时的沉默不是金,而是给公司埋下了一颗地雷”。

  招标公司要及时联系监管部门

  对于这种明显存在串标嫌疑的评审活动,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说,招标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反应这个问题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评标结果出来后,如果评标过程有问题,评标结果就只能在搞清事情真相后,方可确认。评标委员会不废,只要有问题,完全可以由监管部门查清真相后予以处理,结果都一样,只是个早晚的事情,因此招标公司一旦遇到这样的问题务必要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但有人提出,“如果评标活动已经出现了非常明显的问题,评委还继续评标,等评完后,再由监管部门裁决结果”的做法将使采购效率大打折扣。那么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呢?

  临时更换评委是个不错选择

  有专家给出了一个建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请求监管部门终止不按规定评标的专家继续评标,解散评标委员会重新组织评标,或从专家库中补抽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招标公司完全可以根据采购活动的需要,一旦发现评标委员会有问题,且证据确凿,就可当场请求监管部门出面解散这个临时的权力组织,重新组织评委继续评审活动,这样处理起来就快捷多了。否则就只有等到评标完成后以处理质疑或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更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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