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4 18: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考试学习:亦是亦非的案例4.4
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教材中的案例4.4,本身应该是一个不错的例子。
它介绍的是某县利用财政资金,打算购买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一批电脑,其金额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地区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届时有14家供应商提交了资格证明文件。
该采购人经过组织审查,有12家供应商资格符合要求;通过领导班子举手表决,确定了8家供应商为正式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这种做法对不对?
教材引用财政部18号令的第15条规定,告诉大家:举手表决的做法是错的;正确的做法是要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组织预审,然后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方式选择3家供应商为投标人。
笔者以为,作为考试的辅导用书,上述参考答案已经很完满的准确的回答了问题。
但是,作为招标采购的从业人员,不能不思考实践中的问题:
第一,如何理解和运用《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那么,政府采购不属于工程的,适用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显然,采购电脑等设备,适用的是财政部18号令。它对于邀请招标的规定,不同于《招标投标法》,也不同于国际惯例,是一种“中国特色”的规定。采集者退散
从业人员头脑里必须要有一个意识:分析具体问题,必须先要弄清前提:究竟属于法定的招标投标,还是属于政府采购?然后,就可以得知,不同的部门,有着不同的具体规定。
第二,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做类似项目时,必须考虑到市场实际。在一个县城,到底参与投标的,是哪些供应商和制造商?
以笔者知道的不完全信息来看,国内计算机市场情况,主要的制造商是:联想;方正;海尔;戴尔;惠普;明基;三星;索尼;东芝以及神州等等。真正涉及到招标办公用的计算机,参与的可能不超过5-6家。
14家供应商,可能不少是“代理”。
所以,实际上有多少真正的制造商参与竞争,但看上述数字是不清楚的。
如果,随机抽取的供应商,实际上只是一个两个制造商的不同代理,那么,那种邀请招标,还有多大的竞争?还有多大的意义?目前,有的政府采购人员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笔者以为,采购人和招标代理的从业人员,真正应该关心的是:你的招标,能否引起真正的竞争,从而取得良好的效果?
不应该“为招标而招标”;“为领导,为政令而招标”。
要想做到那一点,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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