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1 09:3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在采用成本合同时,应尽量兴其利、避其弊,发挥成本合同形式的优势。
一是应注意使用的范围和前提。只有在政府采购的服务合同中其合同价款或报酬在签订合同前,暂时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运用,事先能计算或掌握合同价款或报酬的一般不采用成本合同。二是合同当事人应相互配合,采购人应掌握主动权。采购人应尽量为供应商提供方便,为供应商履行合同创造条件,不可合同一签万事大吉。采购人要掌握和了解合同进度。
三是做到事中参与、事后审计。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人的风险,采购人要做到事中参与、事后审计。采购人要在不干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到合同的履行中去,帮助供应商解决履行合同中的问题。事后要求供应商向政府审计部门提交其项目的财务报表,即包括要求供应商作出财务支出和技术进展周报及月报、召开财务和技术进展会议、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成本审计等。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