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0 11:5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部门法规规定了不同的评标方法,也原则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就各种评标方法而言,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和适用性,换句话说,都有各自的优点和适用范围,很难比较出哪一种方法更科学、合理,同时,也无法制定出一种适合所有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
例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叫做合理低价法,主要是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方法相对简单,但什么样的低价合理,多少的报价算是低于成本,国家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而且有些项目也很难计算其成本,评委在评标时很难予以把握。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招标机构都会遇到过这种情况: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有一些投标人故意把投标价报的很低,甚至低于成本,以谋取中标。考*试大*如果评定他们中标,那么他们的利润就会很少,甚至亏损,但是,他们明知如此,为什么还会采取此种“策略”呢?是因为他们一旦中标,就会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合同的履行,迫使招标人提高合同价格,或者,再以次充好、降低成本,以达到盈利之目的。
一旦评委评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不予中标,他们会不承认报价低于成本,有时会提出质疑和投诉,严重影响和干扰评标工作。而所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投标人无理投诉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所以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有时也会给招标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再如,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招标普遍使用的评标方法。商务部13号令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所以,这项规定限制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综合评估法”,其目的是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尽最大可能地实现“三公”原则和保护投标人利益。
“最低评标价法”需要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评标价,评委评标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得以限制;而“综合评估法”却给评委成员更大的自主打分的空间或灵活性,打分时受评委的主观影响相比较大。所以“最低评标价法”本身而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三公”原则,是一种很好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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