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0 11: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不尽相同。如: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三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四种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除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和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外其他法规均规定还可以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认真分析比较这些评标方法,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不一致,但实质内容却相同,作为国家法律或者部门法规,应将其统一归纳为一种评标方法;而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完全相同,但含义却有着本质区别,也应该站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统一的高度予以区分。
以上这些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应该归纳为如下五种:
一是综合评估法(也可以称作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叫做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叫做综合评分法,其他规定中叫做综合评估法。
这些评标方法,虽提法有一字之差,但均是对价格、技术、商务等条款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与否,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应该归纳为同一种评标方法。
二是最低评标价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和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都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这三部委法规的提法虽然完全相同,但含义却大不一样,评标价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着本质区别。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和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含义相同,都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强制标准条款,即规定了关键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如果关键条款有一项偏离将导致废标;在关键条款均满足的情况下,对非价格因素,如对一些非关键的技术、商务条款的偏离,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投标报价,然后将投标报价和所有偏离所换算出的价格相加之和,称作评标价,以评标价格的高低为依据,确定中标人。
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是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复核,如有计算错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减去暂定金等非合同因素价格,所得的差称作“评标价”。按此“评标价”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很大程度上,此种评标价方法与其规定的“合理低价法”或其他部委法规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相同之处,均是对技术、商务等非价格因素进行评审,如果技术、商务等条款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么就近按投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低于成本的除外)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所以应该将其归为第三种评标方法,即: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另外还有第四种“性价比法”和第五种“双信封评标法”,此二种方法完全不同于上述三种评标方法,法律中都有具体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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