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4 15:51 来自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我国自1984年实行建设工程招标以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面对重重阻力,克服各种困难,脚踏实地,积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建筑市场机制不健全、主题行为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到位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标底的不合理性。标底反映的是建筑工程产品的合理价格,其编制依据应是国家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目前,有的项目由于建设资金短缺或不到位,有的业主采取降低工程类别、优质不优价、无风险系数包干价等不合理做法,导致建筑产品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
二是投标报价的不规范性。目前在建筑“僧多粥少”的状况下,施工企业为了承揽施工任务,除了接受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外,有时还不得不主动提出优惠让利条件,使得本已微利的建筑产品价格雪上加霜。
三是工期的不合理。招投标中,有的业主不顾国家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一味地追求工期的提前。众所周知,每个建设项目都应有一个合理工期,如果违背客观规律,人为盲目地缩短建设工期,其结果非但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还会导致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
四是合同的不严肃性。目前有些发包方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随心所欲地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有的承包方为承揽工程,不顾国家明文规定,以压压价、垫资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这就导致一项工程尚未开工即已潜伏着工程质量低劣和拖延工期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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