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3 10:27 来自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