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6 16:3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处理结果。
(3)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出的问题,应由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4)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方案及措施。
(5)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井记录;对严格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上报企业管理层。
(6)工程施工项目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总结。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