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2 10:23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市政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在质量计划确定的合格材料供应名录中按计划招标采购材料、半成品和构件。
2、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建立台帐。
3、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对材料、半成品、构件进行标识。
4、未经检验和已经检查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件和工程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拒绝验收。
5、对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6、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方自行采购的物资进行验收证。
7、应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无证或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
8、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程施工的情况。采集者退散。
9、特殊过程控制应符合的规定:采集者退散。
1)对质量计划中规定的特殊过程,应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
2)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经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10、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11、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出的问题,应由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12、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格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上报企业管理层。
13、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依据质量控制中出现的问题、缺陷或不合格,召开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质量分析会进行总结,并制定进一步改进措施。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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