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5 14:05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4)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5)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等须符合国发[2007] 24号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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