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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不动产登记范围

2016-07-04 13:43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不动产登记范围为不动产的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能创设物权。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是: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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