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3 13:42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没有特殊说明就直接将房屋的耐用年限、土地使用期限作为收益年限;
(2)带租约的收益房地产,未考虑租约期与非租约期的区别;
(3)将房地产的建设期作为收益年限;
(4)确定有效收益年限理由不充分;
(5)估价报告前后收益期限单位不相同;前边结果报告用月收益,后边技术报告用年收益;
(6)收益年限超过土地使用权法定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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